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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一男子用弹弓射杀鸟类被抓,这件事千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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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康区公安局太窝派出所联合太窝乡石龙村村干部在石龙村马峰栋沿线出租房进行防诈骗宣传、防煤气中*及流动人口等清查工作时,发现租户彭某藏有疑似野生“斑鸠”尸体2只、电鱼工具两副、弹弓6把、钢珠一包。经讯问,彭某主动交代此前从网上购买弹弓、钢珠等作案工具,先后3次在太窝、镜坝附近河流、竹林使用弹弓射杀8只野生鸟类,并将射杀得来的6只野生鸟类卖给老乡林某,剩余未出售的2只野生鸟类被现场查获。彭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弹弓射杀野生鸟类8只,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警方在此提醒大家,现在是禁猎期间,不要侵害野生动物,以免违法犯罪!小野提醒大家这件事千万引起重视南康*府已发布公告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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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南康区行*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二、禁猎期禁猎期为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各类枪支、爆炸物、*药、捕猎夹、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电击或者诱捕装置、猎套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猎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诱捕的除外。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江西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五、法律责任违犯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赣州市南康区人民*府年12月31日(文章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本平台删除)

▍内容来源:南康公安、南康区人民*府

▍图文编辑:小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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