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凯里市法院对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经查,年3月17日早上,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凯里坐班车到*平重安镇鸟市场购买8只画眉鸟后,又坐班车回凯里拿到二商场鸟山准备售卖。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将王某某抓获并查获画眉鸟7只,另外1只已逃脱。经鉴定,被查获的7只画眉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Ⅱ级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野生保护动物画眉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后的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自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正式施行后,凯里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作出的首例判决。
在黔东南地区,长期以来有着养鸟、斗鸟的传统习俗。但需要注意的是,年2月1日,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画眉鸟、鹩哥、百灵、红嘴相思鸟等十余种在我国有着传统养殖历史的笼养观赏鸟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意味着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的行为,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来源:凯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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