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口*策:02年9月28日后超生须缴社会抚养费摘要:2002年9月28日之后违法生育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舜讯
从6月起到8月底,山东公安机关在全省开展户口整顿工作,为于11月开始的第六次人口普查作准备。日前,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单位制定了对我省无户口人员落户和*策外生育人员的相关*策法规,2002年9月28日之后违法生育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从6月起,山东公安机关在全省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此次户口整顿工作,将重点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待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重人重户、应销未销户口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问题。不少群众询问,一些*策外生育人员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日前,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山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无户口人员落户和*策外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等制定了相关*策法规。
《通知》规定,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策外生育人员依法从轻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前违法生育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后违法生育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后违法生育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各级*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省、市、县三级计生、公安、卫生、统计部门要设立“社会公开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咨询、监督、举报。省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电话分别是: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531)86197941,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531)82711290,省公安厅(0531)85123331,省卫生厅(0531)67876135,省统计局(0531)86129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