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1月5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长江经济带发展五年来的成就,一系列数据显示,五年来,经济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综合运输大通道加速形成,生态环境发生明显变化,长江经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先看经济实力。年,长江经济带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达到46.5%,比年提高4.个百分点。00年前三季度进一步提高到46.6%。新兴产业集群带动作用明显,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产业规模占全国比重均超过50%。再看交通运输。五年来,综合运输大通道加速形成。截至00年11月,长江经济带铁路、高铁通车里程分别达到4.37万公里、1.54万公里,比年分别新增公里、公里;高速公路里程达到6.37万公里,比年新增1.55万公里。从对外开放水平看,长江经济带与“一带一路”建设融合程度更高,上海洋山港四期建成全球最大规模、自动化程度最高的集装箱码头,宁波舟山港成为唯一吞吐量超11亿吨的世界第一大港,中欧班列线路开行达30余条。从生态环境看,00年,长江流域水质发生显著变化。00年首次实现消除劣Ⅴ类水体。五年来,长江沿线座非法码头彻底整改,个违法违规项目已清理整治个,两岸绿色生态廊道逐步形成,沿江城市滨水空间回归群众生活。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司司长罗国三:长江保护法于00年1月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首部流域法,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生态环境行*执法、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初步建立。建立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体系,加快完善生态补偿、多元化投入、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等机制,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五周年取得的成效1月5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司司长罗国三、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王善成、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副司长赵世新、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副司长苏杰出席发布会,介绍5年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取得的成效,并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何推动工作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提升长江*金水道功能、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绿色发展试点示范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以及如何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发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国家发展改革委*策研究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主持发布会。70余家境内外新闻媒体80余名记者参加了本场发布会。
情况介绍罗国三:
今天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五周年,按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今天由我和几位同事向大家介绍五年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有关情况。首先请允许我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位新闻媒体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提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绘就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宏伟蓝图。年4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详细阐述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关键是要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五大关系。刚刚过去的00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南京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赋予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的新战略使命,指出长江经济带要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三次重要讲话既一脉相承,又循序渐进,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五年来,沿江11省市和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和韩正副总理重要批示要求,按照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思维,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整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转折性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干部群众的思想意识发生了根本变化。过去一个时期,沿江省市曾过度追求经济快速增长,忽视了环境容量有限性和生态承载脆弱性,导致生态环境严重透支。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时,为长江大保护立下规矩、划定红线。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到保护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并转化为实践。
二是长江流域水质发生了显著变化。长江流域优良断面比例从年的8.3%提高到年的91.7%,00年1至11月进一步提升至96.3%,长江流域劣Ⅴ类水质比例从年的3.5%下降到年的0.6%,00年首次实现消除劣Ⅴ类水体。
三是生态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显著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水收集管网长度比年增加0.7%,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日处理能力比年提高60.7%。一大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被关停取缔,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超过八千家。长江岸线整治全面推进,座非法码头彻底整改,个违法违规项目已清理整治个,两岸绿色生态廊道逐步形成,沿江城市滨水空间回归群众生活。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实施,生物多样性退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有微笑天使之称的江豚越来越多出现在人们视野中。
历史性成就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经济保持持续健康发展。长江经济带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从年的4.3%提高到年的46.5%,00年前三季度进一步提高到46.6%。新兴产业集群带动作用明显,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产业规模占全国比重均超过50%。
二是综合运输大通道加速形成。长江干支线高等级航道里程达上万公里,14个港口铁水联运项目全部开工建设,沿江高铁规划建设有序推进,成都天府机场、贵阳机场改扩建等一批枢纽机场项目加快实施。截至00年11月,长江经济带铁路、高铁通车里程分别达到4.37万公里、1.54万公里,比年分别新增公里、公里;高速公路里程达到6.37万公里,比年新增1.55万公里。
三是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长江经济带与“一带一路”建设融合程度更高,上海洋山港四期建成全球最大规模、自动化程度最高的集装箱码头,宁波舟山港成为唯一吞吐量超11亿吨的世界第一大港,中欧班列线路开行达30余条。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快形成。年以来,长江经济带新增8个自贸试验区、4个综合保税区,年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万亿美元。
四是绿色发展试点示范走在全国前列。上海崇明、湖北武汉、重庆广阳岛、江西九江、湖南岳阳结合自身资源和禀赋特点,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浙江丽水、江西抚州深入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提供了有益经验。
五是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长江保护法于00年1月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首部流域法,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生态环境行*执法、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初步建立。建立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体系,加快完善生态补偿、多元化投入、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等机制,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实现这些变化,取得这些成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沿江11省市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结果,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事实证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相互融合促进的。通过五年来的实践和探索,我们积累了五条经验。
一是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推进长江大保护作为*治任务抓牢抓实抓出成效。
二是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从“挖病根、找病因”着手,直面矛盾问题,敢于较真碰硬,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以问题整改促保护、促发展,倒逼整个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
三是必须强化系统思维。把整个流域作为一个完整系统,综合考虑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不断增强各项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从而达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的效果。
四是必须推动改革创新。坚决摒弃以牺牲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发展方式,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长江经济带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五是必须狠抓工作落实。沿江省市和各部门密切协作,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严实作风和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精神,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任务接着一项任务推进,抓一件成一件,积小胜为大胜。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仍然存在许多困难,面临许多新的挑战,生态环境保护基础仍然薄弱,创新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区域协同有待进一步加强,问题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还时有发生,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努力破解这些困难,着力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新贡献。
答记者问中国改革报记者:刚才听了罗司长的介绍,这几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请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如何发挥作用、推动工作的?
王善成:
五年来,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会同沿江11省市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有力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主要工作归纳为六个方面。
一是加强法律规划*策制度建设,强化顶层设计。法律方面,加快推进长江保护法治进程,推动长江保护法顺利颁布,实现了长江大保护有法可依。规划方面,注重规划引领,构建“1+N”规划体系,深入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等多个专项规划。目前,正在编制《“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策方面,建立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产业发展、区域开发、岸线利用的分类管控。出台《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策的指导意见》,有效促进沿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构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关系。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连续三年组织拍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了一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作为重要工作抓手,紧盯问题清单,实行台账管理,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调研评估和“回头看”,生态环境部将警示片披露问题纳入中央环保督察重点督办,通过推动问题整改,强化举一反三、系统治理,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三是注重标本兼治,深入推进污染防治“4+1”工程。在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的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造成污染的主要方面和重点领域,立足于治本,分门别类实施水污染治理“4+1”工程,即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夯实污染防治基础,通过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减少污染存量、控制污染增量,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是实施综合治理,强化系统保护修复。加强山水林田湖草各类生态要素协同联动、协同治理,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部门开展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三磷”(磷矿、磷化工企业和磷石膏库)污染治理、小水电清理整改、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扎实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实施长江两岸造林绿化、河湖湿地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生态系统治理工程,加快构建综合治理新体系。
五是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着力推进长江经济带在优化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大力推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推动沿江重化工业转型升级。支持上海崇明、湖北武汉、重庆广阳岛、江西九江、湖南岳阳开展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支持浙江丽水、江西抚州开展长江经济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积极推进赤水河流域、三峡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六是强化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坚持全域“一盘棋”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有关部门有效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强化对地方的指导,推动相关工作深入开展。沿江省市逐级传导压力,细化分解重点任务,强化工作任务落实。同时,注重发挥三峡集团、中节能集团等央企的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骨干主力和主体平台作用,积极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动员和凝聚各方面力量,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第一财经电视记者:请问目前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考虑?赵世新:
尽管长江保护修复成效显著,但是我们还是要清醒地认识到长江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地方工业、城市基础设施欠帐仍然较多,违法排污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城乡面源污染短板亟待突破,一些重点湖泊的水生态系统失衡,蓝藻水华居高不下,水生态保护修复任重道远。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从长江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巩固提升攻坚战成果,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力争在若干难点和关键环节上实现突破,以长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和支撑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一是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继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整治专项行动,巩固深化攻坚战成果。
二是系统谋划“十四五”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等要素,推进美丽河湖建设,持续提升长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
三是力争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关键环节上形成突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入开展研究,搞清楚问题在哪里、症结在哪里、对策在哪里、落实在哪里,以长江大保护新成效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应有贡献。
东方卫视记者:长江被誉为“*金水道”,请问近年来国家为了提升长江*金水道功能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效果?苏杰:
我们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和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因势利导、疏整结合、建养并重”,持续提升*金水道功能,支撑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一是按照“深下游、畅中游、延上游”的思路,加快推进长江*金水道系统治理。五年来,先后实施了0余项航道建设工程,长江口南槽一期、南京以下1.5米深水航道、武汉至安庆段6米水深航道、中游荆江昌门溪至熊家洲段、上游朝天门至九龙坡等一批国家重大工程相继建成投产,世界上规模最大、技术难度最高的三峡升船机建成运行。目前,南京以下可通航5万吨级海轮、武汉以下可通航吨级船舶、重庆以下可通航吨级船舶、宜宾以下可通航吨级船舶。
二是加强与新技术融合发展,不断提升航道服务保障能力。长江干线数字航道全线贯通,电子航道图覆盖率达到%,实现与汉江、赣江的互联互通,航道动态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提升,航道水深达标率、航标正常使用率均达到%。同时,为用户提供可视化信息和个性化服务,在船舶交汇、偏航碍航、特殊水域等情形下,辅助船舶安全航行。
三是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开展绿色航道建设实践。在长江航道发展全周期贯彻生态环保理念,采用生态环保工程结构,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增殖放流等措施,创新性开展生态涵养区、生态湿地等生境修复建设。五年来,航道工程的护岸工程绿化率达到80%以上,配套建设生态护岸、生态护滩、人工鱼巢、人工鱼礁等共余处,补偿性投放鱼类及螺类多万尾。
长江航道标准提升的航道条件改善,促进了船舶大型化发展,00年长江干线船舶平均吨位达到吨,比年增长4%,江海直达、江海联运快速发展,有力保障了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00年长江干线货物通过量突破了30亿吨,再创历史新高,较年增长了40%。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系统提升干线航道通航能力,加快构建全流域*金水道,打造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主动脉。
中国环境报记者:我们了解到为了保护长江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牵头实施了长江保护攻坚战,想问一下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举措有哪些?现在取得了哪些成效?赵世新: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先后主持召开三次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发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伟大号召,对需要正确把握的五大关系和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是我们抓好长江保护修复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生态环境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长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作为十九大确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11省市,抓实抓好,主要开展了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顶层设计,制定实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系统治理。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攻坚任务和目标,经国务院同意,我们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实施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涉及到近30个部门单位和沿江11省市。
二是抓重点突破,大力推进八大专项行动。明确劣Ⅴ类国控断面、排污口、“三磷”(即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自然保护地、固体废物、饮用水源、黑臭水体、工业园区等8个专项行动,分省市制定工作方案,按照清单实施管理,紧盯不放,一抓到底。
实地排查两万四千余公里岸线,查出入河排污口6万余个,是之前掌握的约30倍。35个自然保护区个重点问题点位已整改完成34个。存在问题的81家“三磷”企业(矿、库)已基本完成整治。“清废”行动发现个问题整改完成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问题整治基本完成,一万五千余家乡镇级、千吨万人以上集中式水源地均已划定保护区。地级及以上城市条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为96.7%。家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均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是抓机制完善,依托警示片发现和解决问题。按照要求,我们会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连续三年拍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年和年警示片披露的个问题,目前已整改完成85个。00年警示片,加大对违反长江十年禁渔等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的暗查、暗访、暗拍力度,披露个突出问题。同时,我们每月开展全国水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形成分析预警、调度通报、督导帮扶相结合的流域环境管理综合督导机制。
四是抓支撑保障,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1省市编制印发“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和准入清单管控。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目前,长江流域核发排污许可证约11万余张,登记排污企业近69万家。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生态状况监测调查试点。会同三峡集团组建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推进58个驻点城市跟踪研究和技术帮扶。配合财*部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五是抓风险防范,持续提高应急预警和处置能力。建立并实施太湖等重点湖泊蓝藻水华监测预警机制,指导完成万余家涉危险化学品、重金属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
经过共同努力,发现和推动解决了一大批突出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发生了转折性变化,质量明显改善,长江流域首次实现劣Ⅴ类水体“清零”,干流首次全部实现Ⅱ类及以上水质。00年1-11月,水质优良断面(Ⅰ-Ⅲ类)比例为96.3%,较年提高14个百分点。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提升。
南方都市报记者:长江航运功能突出,但船舶和港口污染也备受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区域。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落实本行*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组织编制本行*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根据本行*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的许可。
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制定本行*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府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
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十六条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应当依法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国家对长江流域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流域草原资源的保护,对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制定本行*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组织对本行*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第五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第五十五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第五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第六十条 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河口所在地人民*府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长江河口良好生态功能。
第六十一条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对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系统,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
第六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六十三条 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提升长江流域生态脆弱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的能力。
国家按照*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第六十六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第六十九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厕所改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等使用建筑材料的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性能高的建筑材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管网。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第七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水陆有机衔接、江海直达联运,提升长江*金水道功能。
第七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对长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港口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策扶持。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策扶持。
第七十四条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府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策措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财*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长江流域各级行*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第七十八条 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府应当对下级人民*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江流域跨行*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一)不符合行*许可条件准予行*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第八十九条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法所称长江干流,是指长江源头至长江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的长江主河段;
(二)本法所称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三)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01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设计:高速投融资
来源:综合第一财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日报、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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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时刻!“国之重器”三峡工程完成整体竣工验收
南水北调集团成立:国有独资,注册资本亿!中央直接管理的唯一跨流域、超大型供水企业
重磅!《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全文发布
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加快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
中国基建再出杰作,三座新建长江大桥横空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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