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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南康区行*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二、禁猎期禁猎期为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各类枪支、爆炸物、*药、捕猎夹、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电击或者诱捕装置、猎套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猎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诱捕的除外。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江西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五、法律责任违犯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赣州市南康区人民*府年12月31日(文章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本平台删除)▍内容来源:南康公安、南康区人民*府
▍图文编辑:小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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